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汉水广告文化产业园11号楼11-2。
法定代表人:罗祥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山海湾8期4号楼15层1512。
法定代表人:罗祥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祥家,男,1971年2月10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鱼梁洲汉水广告文化产业园11号楼11-2。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罗祥家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0月6日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7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被执行人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30万元,本院已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程雪峰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