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恢4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追日路2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A609室。
法定代表人:盛菊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汉水广告文化产业园11号楼11-2*。
法定代表人:罗相家,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歌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鄂0691民初190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0万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