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384号
申请人***,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汉水广告文化产业园11号楼11-2号。
法定代表人罗家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91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546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发布每月20号利率标准支付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战
执行员 晏成广
执行员 熊龙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