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异109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罗萌,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建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汉水广告文化产业园11号楼11-2*。
法定代表人:罗祥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鹰牌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牌轴承科技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殷肇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威建设公司与鹰牌轴承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天威建设公司与鹰牌轴承科技公司、襄阳鹰牌荣华轴承有限公司、张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509号《民事判决书》:一、鹰牌轴承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威建设公司承建的3#车间的尚欠工程款589043.15元,并向天威建设公司支付以工程款162138.84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和以质保金426904.31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1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如鹰牌轴承科技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由张云国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代为履行的担保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鹰牌轴承科技公司追偿;三、鹰牌轴承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威建设公司办公楼室内外及楼前广场装修装饰工程价款1621523.48元,并向天威建设公司支付以1540447.31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81076.17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天威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鹰牌轴承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6)鄂06民终203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509号民事判决;二、鹰牌轴承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威建设公司承建的3#车间的尚欠工程款1570341.10元及以1186094.67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以1570341.1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三、鹰牌轴承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威建设公司办公楼室内外及楼前广场装修装饰增加工程价款21523.48元,及自2014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四、如鹰牌轴承科技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由张云国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代为履行的担保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鹰牌轴承科技公司追偿;五、驳回天威建设公司在一审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鹰牌轴承科技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天威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鹰牌轴承科技公司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鄂0691执785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牌轴承科技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21年3月8日,天威建设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天威建设公司自愿将(2016)鄂06民终203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2021年4月10日,天威建设公司通过邮政EMS向鹰牌轴承科技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了鹰牌轴承科技公司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威建设公司与鹰牌轴承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天威建设公司将(2016)鄂06民终20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并依法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申请本院将其变更为执行申请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2017)鄂069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鹰牌轴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姜 勋
人民陪审员  时金爱
人民陪审员  陈桂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吴怡帆
书记员田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