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5655号
原告:***,男,1976年6月5日,汉族,住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羽,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鱼梁洲汉水广告文化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罗祥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雪晴,湖北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天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劳务费依法只能有一方当事人向被告天威公司主张。而案涉劳务费的一部分已由劳动者丁鹏波、王樊宝等劳动者向天威公司主张权利,该案尚在审理。原告***在前案尚未审结,又提起本案诉讼向被告天威公司主张案涉劳务费,涉嫌重复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凡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