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025号
申请人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罗群围一路17号君安电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07281。
法定代表人秦安碧。
委托代理人盛成盼,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0411E。
法定代表人蔡自力。
委托代理人庄永通,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粤0306民初387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分行账号35×××6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36,352元。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分行账号35×××6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36,352元的冻结【原查封案号:(2019)粤0306执保9789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