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1955号
申请人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委托代理人盛成盼,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人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粤0306民初3878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29,569.97元的财产,现因查封、冻结即将到期,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29,569.97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29,569.9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