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3042号
申请人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
委托代理人盛成盼,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阳贻峰,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思龙,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粤0306执保98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汕头潮阳支行所设账户20×××9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29,569.97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查封上述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汕头潮阳支行所设账户20×××9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29,569.9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