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849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罗群围一路17号君安电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07281。
法定代表人秦安碧。
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0411E。
法定代表人蔡自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8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支付40702.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案款50331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49686元(含诉讼费和保全费2702元),执行费64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8786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87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