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4150、141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富森大厦14F,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07281。
法定代表人秦安碧。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山大道中11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45Q。
法定代表人吴健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4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1)粤03民终49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49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彭美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吴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