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8038、180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金万利工业园厂房****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07281。法定代表人秦安碧。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生,住重庆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78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32487.1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0T、粤BM***6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