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041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罗群围一路17号君安电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07281。
法定代表人秦安碧。
委托代理人盛成盼,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永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君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668元,本院予以退回3643元。
审判员 阎 芸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晔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