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9651号
原告: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友谊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6817875J。
法定代表人:钟登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颖慧,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作,男,1971年2月2日出,汉族,住南宁市江**。
被告:***,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被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第三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世纪汇****178611159。
法定代表人:BRADLEYSCOTTJOHNSON。
第三人:广西金利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房屋,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房屋7。
法定代表人:李松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作、***、***,第三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金利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莫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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