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251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商业办公楼左边**。
法定代表人:钟登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许素香。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素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375267.6元,已执行标的17838.65元,剩余未受偿标的357428.9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公积金等部门进行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账号,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7838.65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桂R×××××号田野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谭倩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