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920号

原告: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48-18号25栋1、2、3、4、5、6、7、8号房。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秋玉,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告:***,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第三人:拉赫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1702A室。

法定代表人:BRADLEYSCOTTJOHNSON。

第三人:广西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48-18号25栋3层2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第三人拉赫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心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