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816号之二
原告:杭州华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华一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建中,上海九州通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焕杰,上海九州通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鸥。
原告杭州华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崔艺萍
审 判 员 金 玮
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饶 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