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华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816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小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1701(名义楼层为**)。
法定代表人:李海鸥。
被申请人:杭州华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div>
法定代表人:华一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建中,上海九州通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焕杰,上海九州通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华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诉被告小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81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小沃公司不服,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小沃公司复议称,其与华宏公司的工程结算正在审计过程中,而非小沃公司拖延支付;且小沃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如小沃公司败诉,能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无诉讼保全之必要,华宏公司属于恶意诉讼,故申请复议,要求解除对小沃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宏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小沃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财产,华宏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小沃公司与华宏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小沃公司是否需要向华宏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有待案件审理后决定。故本院依据华宏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的(2020)沪0110民初81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正确,驳回复议申请人小沃公司的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小沃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金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饶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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