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0民初816号
原告:杭州华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华一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建中,上海九州通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焕杰,上海九州通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华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与被告***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建中、被告小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岚、鲁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小沃公司支付工程款237,126元;2、小沃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2日起至其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37,12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华宏公司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中标小沃公司机房建设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包头路XXX号杨浦工业园区内7号楼,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预估合同金额280万元(不含税)。2017年9月18日后收到了中标通知书,明确该项目的中标价格为1,665,162元,小沃公司要求华宏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进行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后双方对该项目签订了相应的项目建设合同,合同签订后华宏公司即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工程于2018年2月1日前完工,完工后华宏公司即编制了竣工验收报告要求小沃公司及时进行验收。但小沃公司直到2019年2月才完成初步竣工验收工作。依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故本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2月2日。依据双方的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明确工程的范围为机房机柜及冷通道系统建设,相应的数量为304套机柜及108米冷通道铺设。本工程完工后,确认机柜数量为290套,冷通道长度为108米,故根据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可以确定最终的工程价为1,597,935元。现华宏公司只主张97%的工程价款,即1,549,996元,至今小沃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1,312,870.50元,尚欠工程款237,126.50元,现要求小沃公司支付工程款237,126元。系争工程已于2018年2月1日竣工,小沃公司已予确认,依据法律规定,小沃公司应于2018年2月2日支付工程款的97%,现华宏公司以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的利息即月利率千分之五并延迟一个月开始计算,要求小沃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小沃公司辩称,不同意华宏公司的诉请。华宏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为发包人委托审价机构审定的价格,现发包人委托审价机构审定的价格尚未确定,故合同价款尚未确定,华宏公司要求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小沃公司多次催促华宏公司向审价机构提供结算资料,但是华宏公司始终未提供,致不能完成结算。华宏公司现单方要求按照固定单价的方式计算合同价款无依据。对于诉请2,因尚达到付款条件,故不存在逾期付款利息,且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无,因此即使小沃公司逾期付款也不需要支付利息,故华宏公司现要求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利息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1日,小沃公司作为招标人出具《招标文件》,内容为:本招标项目为***技2017年机柜、冷通道项目,招标人为小沃公司,项目规模:本项目预估合同金额280万元(不含税)。小沃机房一期项目已完成左侧机房3排6列共计138个机柜及冷通道建设,现二期项目规划采购剩余部分共计304个机柜及冷通道铺设集成服务。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含税总计合计为280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等。
2017年9月8日,华宏公司作为投标人出具《投标函》,其中投标一览表中明确:项目名称为:***技2017年机柜、冷通道项目。1、服务器机柜:304套,含税单价:4,855.50元,含税总价:1,476,072元;2、冷通道:108米,含税单价:1,755元,含税总价:189,540元。两项合计1,665,612元。
2017年9月,小沃公司作为发包人、华宏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技有限公司机房机柜及冷通道系统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技有限公司机房机柜及冷通道系统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包头路XXX号杨浦工业都市园区7号楼四楼;工程内容:***技2017年机柜、冷通道铺设集成服务。设计文本及技术规范书内所有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系统集成商的主要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除负责提供设备和器件外,还需要提供施工安装的所有材料和安装调测服务,工程承包范围需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开工日期:2017年9月18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1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合同价款:1,665,612元,上述金额为合同价,双方确认合同实际价款为发包人委托的审价机构审定的价格。发包人实际付款的金额为含税价格。合同含税全款1,665,612元,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作如下约定: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款: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固定单价为综合单价,是完成一个规定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单位内的风险费用。投标时的综合单价闭口包干,以后不论工程是否变化,综合单价不作调整(除本合同约定调整的以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结算时按实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砼及现浇砼模板支架与脚手架”除外),无论工程量是否变化,投标报价是否遗漏,该费用视作已包含承包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作调整。第23.3款约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按照发包人招标文件及承办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应的国家规范执行。第24款工程预付款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工程预付款为工程合同价款的40%(即)为工程备料款。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收到经发包人认可之承包人出具的有效发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双方确认:在支付本工程预付款时,已涵盖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第25款工程量确认约定: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下月预计完成工程量。工程师收到经工程监理签署的进度工程量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后,在下月15日完成审核并签字确认工程款支付报告。第26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26.1:双方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的方式和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将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不含签证与设计变更)报监理、发包人审核,按工程付款通知书(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费的付款通知书等),由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核定后两周内支付核定费用的80%,预付款自发包人支付第一个月进度款起五个月内平均扣回,扣完为止;26.2:承包人每月25日前将上月完成整体措施费项目报施工监理、发包人审核,经审核确认后2周内支付核定费用的80%。自发包人支付整体措施费的第一个月起五个月内扣回预付四项措施费,扣完为止。26.3:工程竣工后2周内支付到已完成合格工程工作量85%(不含签证与设计变更,累计支付款项不超过扣除发包人支付的专业分包工程和甲供材料、设备、在工程量请大众所对应的金额后的合同暂估造价的85%);26.4:本工程审计完成后1个月内工程款支付至审定价的95%:保留审定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二年)。26.5:保修期满2年后1个月内,经发包单位验收无质量问题后,承包人凭发包人无质量问题书面签证申请支付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26.6:保留金的提留比例:工程总造价金额的5%。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第33款结算约定: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并将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真实、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缴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等;33.10:竣工结算原则:按照发包人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通信75定额及建设工程2000定额计价规定计算造价,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其中:工程结算时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文件合同预算书中的价格、人工单价、费率标准以中标标准为准,材料、设备单价固定,不作调整。增加部分的材料、设备同承包人投标单价。第35款质量保修:35.1:本工程保修期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第36款违约:36.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第26.5条、第33.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为无;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2017年10月24日,华宏公司开工。2018年2月1日,华宏公司竣工。后小沃公司确认华宏公司共安装服务器机柜290套,冷通道108米。小沃公司于2019年8月2日确认系争工程通过初步验收,投入试运行。
小沃公司陆续向华宏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1,312,870.50元。
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华宏公司及小沃公司均拒绝申请进行工程价款司法审价,华宏公司坚持本案中只主张小沃公司支付97%的工程款,不主张3%的质保金。
本院认为,华宏公司与小沃公司于2017年9月签订的《***技有限公司机房机柜及冷通道系统建设项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华宏公司已按约完成了系争工程,小沃公司作为发包人理应支付工程款。对于工程款的结算,本院依据建设项目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结算等的相关约定,小沃公司的招标书、华宏公司的投标文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工程竣工后双方已确认华宏公司共安装服务器机柜290套,冷通道108米及本案实际情况,可以认定,系争工程总造价为1,597,635元(4,855.50元/套*290套+1,755元/米*108米)。建设工程合同中就工程进度款约定,工程竣工后2周内支付到已完成合格工程工作量85%,工程审计完成后1个月内工程款支付至审定价的95%;保留审定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二年)。鉴于系争工程已于2018年2月1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2年的质保期已届满,故小沃公司应向华宏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1,597,635元,因华宏现坚持在本案中只主张小沃公司支付97%的工程款,鉴于小沃公司已支付了工程款1,312,870.50元,故小沃公司现应向华宏公司支付工程款236,835.45元(1,597,635元*97%-1,312,870.50元)。
对于华宏公司要求小沃公司按月利率千分之五以237,126元为本金支付自2018年3月2日起至其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鉴于双方实际并未对工程款进行过审计,亦未对工程款自行结算,结合建设项目合同的相关约定等,本院对于华宏公司的该项请求,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华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36,835.45元;
二、驳回杭州华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6元,由杭州华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7元,由***技有限公司负担4,0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艺 萍
审 判 员 金 玮
人民陪审员 骆 文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饶馨沈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