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初887号
原告:杭州杭氧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东环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俩。
诉讼代表人:杭州杭氧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由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担任,负责人柯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密、蔡丹丹,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齐晓军。
原告杭州杭氧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卫星装备研究所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杭氧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以各方争议已经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杭氧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杭氧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8元,减半收取计4009元,由原告杭州杭氧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迎华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