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

实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4423号
原告:实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国际家居设计采购中心总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97407299F。
法定代表人:张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神舟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784087XA。
法定代表人:韩凤宇,所长。
委托代理人:原海龙,男,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栋,男,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职员。
原告实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志富
审 判 员  刘紫琪
人民陪审员  王焕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