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

实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4423号之一
申请人:实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国际家居设计采购中心总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97407299F。
法定代表人:张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神舟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784087XA。
法定代表人:韩凤宇,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海龙,男,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栋,男,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职员。
申请人实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实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实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名下价值268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紫琪
审 判 员  赵志富
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