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

某某与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国营晋宇科学仪器厂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4281号
原告:***,女,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神舟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784087XA。
法定代表人:孙宏伟,所长。
被告:国营晋宇科学仪器厂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太谷县西道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尚华,经理。
***与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国营晋宇科学仪器厂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