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

某某、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终4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诉人之子),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刘锋,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神舟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孙宏伟,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2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22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海东
审 判 员  许素梅
代理审判员  董 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士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