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6150***与**、扬州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6150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双仙路**。
法定代表人:张兴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慰,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兰荣
人民陪审员  帅玉芹
人民陪审员  徐三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