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7701***与扬州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民初7701之一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勇,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武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慰,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靳庆珍
代理审判员  王溧波
人民陪审员  石 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