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与扬州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八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民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轩,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池,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八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荣,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八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1012民初6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叶 露
审判员  邱世国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帆
书记员施亚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