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执5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1322745591933P,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国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1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蒋华伟
审判员 刘盼盼
审判员 杨光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姜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