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单勇与某某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22执6088号
申请执行人:单勇,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0254007W,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5***1933P,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胜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43372078,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36463.88元及利息、律师费用20000元、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已实现债权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远低于执行标的额,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