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1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1322745591933P,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花木大世界6号楼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诉人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20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人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章钧杰
审判员刘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