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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讯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丹阳市丹北镇某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2431号 原告:常州讯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457235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阳市丹北镇***超市,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君悦华庭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W9KFP19。 经营者:***,该超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讯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丹北镇***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讯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