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2431号
原告:常州讯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457235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阳市丹北镇***超市,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君悦华庭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W9KFP19。
经营者:***,该超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讯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丹北镇***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讯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