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92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夫妻关系),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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