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1464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彦斌。
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扈朝阳。
原告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世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崇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