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1民初1841号
申请人: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103852118E。
法定代表人:张彦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津兴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0915864560。
法定代表人:高志波,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19286.6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昌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乃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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