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
被执行人: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办公楼201室。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8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0.4764万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在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甚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静海区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12××16)一处,无处置权。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上述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刘自力
审判员  李建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闵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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