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河南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年囊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XXX,住甘肃省临夏县麻尼寺沟乡郭东山村四社25号。
被执行人:河南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定代表人:赵金广。
委托代理人:***,男,系河南省开封市人。
本院在执行***等与***、河南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程款138828元,其中本院从县委组织部先后扣划了大地公司在本县着晓乡的工程款57154元,从被执行人张望霞处强制执行了23000元。尚有58674元的工程款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674元及本案的执行费880.1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成林更松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俄金旺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