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701民初133号
原告:俄拉,女,藏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青海省囊谦县人,无业,现住玉树市,身份证号:×××
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长垣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西宁市,身份证号:×××
原告俄拉诉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4月28日,原告之夫*****(已去世)与被告达成修建原告原位于扎西大通南路136号房屋的《房屋修建合同书》,以单包的方式将自建房屋交由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具体实施。2012年9月份被告完工,双方按照要求结清了全部的工程款。现建委会房屋增资部分已到位,且二被告去向不明,无法领取建委会的资金。故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建房资金5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被告应向其支付在建委会剩余资金之诉讼主张,经查,原被告的主体关系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约定的是房屋承建合同,且被告已按期履行完合同承建的全部内容,双方已结算完毕。现原告要求被告将第三方处的资金予以支付的诉讼主张,不符合诉讼主体的要求。且原告在审理期限内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5.00元,由原告俄拉承担。
审判长:朋措扎西
审判员:隋春梅
审判员:安顺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折尕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