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清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民终4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清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侯旭,男,汉族,成年。
原审被告:***,男,汉族,成年。
原审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长垣县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清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北租赁公司)、候旭、***、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8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丹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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