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卫市**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502民初2000号
原告中卫市**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经营者***,男,生于1984年5月1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县卫华大道与桂陵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金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80年11月14日,住河南省。
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卫市**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中卫市**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卫市**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亚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中卫市**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宝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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