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玉带湖生态乡村庄园有限公司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玉带湖生态乡村庄园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303行审7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00422460XJ。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春峰,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张店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淄博玉带湖生态乡村庄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0213618M。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玉皇山。
法定代表人郝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淄国土罚字[2018]第17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称,被执行人淄博玉带湖生态乡村庄园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3月10日擅自占用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北焦宋村土地3300平方米建设公交车站及通道工程,现状地类为林地和沟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933平方米规划为基本农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淄博玉带湖生态乡村庄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湖田街道办事处北焦宋村村民委员会;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33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933平方米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27990元,对非法占用236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按每平方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5917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8716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缴纳罚款,但未履行拆除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为:限十五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询问笔录、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违法用地现状情况认定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违法用地规划情况认定表、非法用地现场照片、占地位置影像图、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交款发票、土地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
被执行人淄博玉带湖生态乡村庄园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作出的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等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裁执分离”的执行方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载明由提出申请的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8]第17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淄博玉带湖生态乡村庄园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湖田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梅
审 判 员  王怀建
人民陪审员  李笑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舒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