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323执异33号
异议人:***,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代理人:陈翠,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被执行人: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150180115E(2-2)。
法定代表人:陈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执行人: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湖沟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6290182-8。
法定代表人:施仪,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8年11月26日对本院执行固镇县湖沟镇中华路北侧4号楼4N103、4N105、4D105、4D106、4D107、4D108;5号楼5N104、5N105、5D105、5D106房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1.停止对固镇县湖沟镇中华路北侧的4号楼4N103、4N105、4D105、4D106、4D107、4D108;5号楼5N104、5N105、5D105、5D106房产的执行;2.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其理由是:2016年8月28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上述10间房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异议人也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于2016年9月1日办理了该10间房屋的交接手续,已由异议人实际占有。之后异议人要求与被执行人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时因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财务等发生问题,致使上述房屋未能过户。依据《物权法》第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异议人购买上述房屋的行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异议人也已实际占有上述房屋,现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过错不在异议人,故贵院应依法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1.本案已在2018年3月执行完毕,不属于执行过程,***提出异议的时间在案件执行完毕后;2.作为房屋施工方,在2014年12月房屋建成至今,异议所提的10间房屋一直由我方做为堆放建筑工具材料的仓库占有使用,无人提出异议和权利主张,***提出十间房屋已交接给其所有与客观事实不符;3.***没有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能证明其对执行房屋享有物权,其主张排除执行的要求不能成立。综上,案涉房屋已经在2018年3月2日裁定归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执行已经完毕,案外人***已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同年10月19日作出(2016)皖0323民初166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确认:被告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前给付原告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14700000元及违约金。原告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款内享有对已建湖沟商贸城4号、5号楼的优先受偿权(不含已销售和抵押部分小商铺)。调解书生效后,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没有自动履行,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皖0323执962-1号、-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固镇县湖沟镇中华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和24套房屋。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6)皖0323执962-3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固镇县湖沟镇湖沟商贸城4号综合楼的房屋12套及坐落于固镇县湖沟镇湖沟商贸城5号综合楼的房屋8套(内含提出异议的10套)。经两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固镇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最终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2018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16)皖0323执962-4号执行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固镇县湖沟镇中华路北侧的房屋12套及坐落于固镇湖沟镇湖沟商贸城5号综合楼的房屋8套(内含提出异议的10套)交付申请执行人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其债权1181.312万元,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房屋登记在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整个执行过程中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并未提出房屋权属另有其人,也未有其他人提出异议,法院基于房屋登记具有的公信力依法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两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固镇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最终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已裁定以物抵债,本案执行的房屋已经执行完毕。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在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后,提出案外人异议没有实际意义,但可以另案起诉被执行人要求赔偿损失。故***所提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崔北平
审判员  常 胜
审判员  谢继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