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民终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150180115E(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业部安徽固镇良种肉鸡示范场,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固灵路与三路交叉口东北。
法定代表人:吕聪,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农业部安徽固镇良种肉鸡示范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潘伟荣
审判员耿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