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323民初3181号
原告: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150180115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300304831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单方要求解除《固镇县公共空间生态停车场建设与运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事实和理由:为解决固镇县城区内大中型车辆乱停放问题,固镇县政府部门决定在固镇县迎宾大道和固灵路交叉口东北角建设生态停车场,2017年1月被告通过公开招商招标的方式开始招商建设该项目,原告通过招标评审等程序中标,2017年3月7日原告和被告完成签订一份《固镇县公共空间生态停车场建设与运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生态停车场面积约25577㎡,含绿化和硬化面积,允许建设不大于500㎡配套临时附属用房,建设周边配套绿地。建设工期90天,运营期限自竣工之日起15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纳保证金给被告,2018年下半年,生态停车场地块中由法院处理的原养鸡场烂尾楼拍卖处理成功,由于烂尾楼地处省道边,为了不影响市容环境,原告以前曾对其进行粉刷和利用,此次拍卖后,有人借此向固镇县执法局举报原告违法乱建房屋。对此,被告作为此项目管理方于2018年12月26日也向固镇县执法局做出了情况说明,其中答复内容为: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建成公共生态停车场,考虑到市场需要,建设投资单位为避免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的破坏影响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参照招商合同内容建设钢构及彩钢瓦棚,作为临时停车库和货物周转使用简易房。现在所建的钢构棚是一些停车配套是临时性辅助设施,对项目及周边环境和规划近期不会形成较大影响。2019年开始,举报人又多次向政府反映,对此被告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追于压力,向原告下发整改通知书,如今在2019年8月12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
原告认为,首先,被告招商招标文件约定生态停车场面积原为44684㎡,后变更为25577㎡,变更施工图纸没有及时做出,直到原告按原建设初期设计施工大部分完成后,被告新图纸才做出,造成不符责任不在原告方,建设完成验收时,被告对原告处罚3万元,已经对此做出处理。其次,后期被告下发整改通知书,原告也进行大量拆除治理和加强绿化工作,可是被告没有具体的整改项目明细,造成验收没有标准,一有举报,被告就下一次整改书。被告最后一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在2019年7月2日,要求45天整改完成。可是《解除合同通知函》做出时间是8月12日,当时即通知原告法定代表人领取。整改期限还有5天期满,被告就急急忙忙要求解除也不到场看看原告整改情况,由此可见被告解除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合同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投资巨大,建设生态停车场已经验收投入使用,被告迫于群众举报压力,要求原告整改,原告予以同意,并愿意实施拆除,被告应当给予明确详细的整改项目细则和标准,便于原告参照执行,原告和被告之间达成的《固镇县公共空间生态停车场建设与运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系合法有效的合同,虽然被告代表政府管理机关,但是在合同中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被告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1.关于停车场面积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经明确约定。2.在签订合同后原告不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履行义务。同时在尚未签订合同时原告方无权进行施工建设。3.整改通知书已经明确要求原告按照招商文件和合同约定自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整改完成,并明确如未整改完成将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达到招商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综上原告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的义务,故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固镇分中心,接受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对固镇县公共空间生态停车场建设与运营项目公开招租,并发布招租公告,其中建设内容为:1标段,固镇县公共空间生态停车场北区工程内容包括生态停车场场地面积约44684㎡,允许建设不大于500㎡配套临时附属用房,建设配套绿地约16684㎡(详见招租人提供的绿地施工图设计),硬化面积约28000㎡。具体场地面积以实际为准。承租要求为:承租人必须守法经营,不得转租,如发现有此行为,招租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标评审等程序中标,并于2017年3月7日与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固镇县公共空间生态停车场建设与运营项目标段合作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投入使用,后由于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整改,后由于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整改到位。2019年8月12日,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函。
另查: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造的临时用房,已出租给他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固镇县公共空间生态停车场建设与运营项目标段合作协议书、固镇县公共空间生态停车场建设与运营项目公开招租公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固镇县公共空间生态停车场建设与运营项目招商公告、限期整改通知书、解除合同函、现场照片四张,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固镇分中心发布的招租公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行为,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开招租公告与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协议书是一种承诺行为,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租公告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原告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招租公告中承租人必须守法经营,不得转租。如发现有此行为,招租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的约定,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该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故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单方要求解除《固镇县公共空间生态停车场建设与运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