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773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凤,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佳,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润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之426/div>
法定代表人:庄川杰。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润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6月18日,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