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191号
原告:**,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国,江苏益友天元(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江苏益友天元(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润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39号401单元之426。
法定代表人:庄川杰。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润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和解款,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