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河民初字第01763号
原告郑州莱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村120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树通,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告***,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告顾振平,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告王素苓,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莱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等四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莱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莱邦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郑州莱邦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国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