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2147号
原告:湖北南方大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惠安大道768号2栋3层。
法定代表人:付树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玲,1981年10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76号2501、2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中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璨然,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鹏凯,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南方大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诉被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玲,被告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璨然、潘鹏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公司诉称:2020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GECG-C201932-39的《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钢筋用于甲方在增城区实验中学改扩建工程。结算方式: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对上月所供产品的规格、数量、金额核对完成后签字确认,办理月结手续。甲乙双方办妥月结手续,确定应付金额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上月货款的100%。甲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暂停供货。逾期在30天内的(含本),每逾期一天,甲方以应付未付的钢材数量的基数,按1.5元/吨/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30天以上,甲方按2元/吨/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和违约金为止。本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约定货物,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对账结算。供货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的结算单上载明了的结算金额为8351587.34元;供货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1月7日的结算单上载明了结算金额为4813291.51元。原被告双方对以上结算单均予以签字盖章确认,但被告逾期支付货款,且尚有1000000元货款拖欠至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货款10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的钢材数量为基数,逾期时间在30天内的(含本数),按1.5元/吨/天的标准计算;逾期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按2元/吨/天的标准计算至付清货款和违约金为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为577734.36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工程公司辩称:认可拖欠原告货款100万元,对违约金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具体吨数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7.3支付方式是被告收到原告的发票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而不是原告开票日起算。双方合同发货和付款都是滚动的,原告应以拖欠的100万元对应的钢材数量为基数而不是以整个合同的钢材数量为基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超过法律规定,应予以降低,违约金立法本意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原告作为国企,被拖欠货款造成的损失应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不会对原告造成其他损失,所以原告的违约金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0日,工程公司作为采购方(甲方),南方公司作为销售方(乙方),双方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第一条项目概况工程名称为增城区实验中学改扩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交货地点为增城区实验中学改扩建工程现场指定卸货区内,项目钢材总量约3000吨,本合同采购材料数量由甲方按材料采购计划向乙方提交《认购书》(见合同附件2),合同最终结算数量以甲乙双方签认的《结算单》(见合同附件3)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甲方对第三方的钢材采购;供应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为止,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分批次向乙方采购钢材;第二条拟采购产品的品牌、名称、规格、单价等厂家广钢、韶钢、桂宝及暂定单价(元/吨)分别为盘螺4900/4970/4900,螺纹钢4900/4970/4900,盘螺5040/5130/5040,螺纹钢5120/5190/5120,螺纹钢5120/5190/5120;第三条钢材单价、数量确定方式3.1钢材单价按甲乙双方确认认购钢材当日的广州市建筑钢材价格行情(我的钢材网)中对应钢厂、对应规格的价格作为基础,基价每吨上浮80元(参考备注栏价格)作为甲乙双方结算单价,所供钢厂如无对应网价的,按同规格网价平均值作为基价,所供规格如无对应网价的,按最接近的较小规格网价作为基价,运杂费等按200元/t计取;双方确认单价后由甲、乙双方项目采购负责人签署《认购单》(可传真件),乙方保证在双方确认单价后的72小时内供货,乙方应确保在交货时间内及时卸货,因乙方不能及时卸货,造成甲方施工进度出现问题,责任由乙方负责;3.2乙方所报单价为材料运到工地现场的落地价,此价格已包含材料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车费、搬运费和增值税税费等所有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承担的费用,但不包括工地卸车费、复磅费、现场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支付);3.3供货数量甲方提前3天将用料计划(钢材的品牌、牌号、规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收货人、电话等)以书面形式(短信、邮件、传真等)发送给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用料计划后,应在24小时内予以确认并双方签认当批次材料单价,乙方必须保证有充足的货源,能随时满足甲方的用料需求,在收到甲方发出的用料计划后,应按时按要求将钢材送到合同约定施工现场甲方指定堆放点并进行卸货;第四条产品质量要求4.1乙方提供的钢材产品,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其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标准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乙方应随货提供生产厂家的该炉批号质量证明书、钢筋出厂合格证,相应的资料信息须与钢材上挂设铭牌一致,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清晰、真实、有效、完整,能满足甲方技术资料验收存档要求(包括炉批号、生产日期必须相对应);第五条运输、包装和交收5.1运输方式:运输方式由乙方自定,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过桥过路费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外支付,运输过程中乙方须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做好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保护,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物资或车辆人员损失、伤亡等安全事故,或发生对周围环境、河流、道路、树木、作物等损害事故,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5.2包装方式:乙方对本合同产品的包装应当以厂家的原厂包装为标准或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方式,满足运输要求,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破损,均由乙方负责;5.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产品装车运输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前的运输装卸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的卸车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送货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时,必须服从收货人员的指挥,将材料卸料卸放在指定的位置,如因不听从指挥乱堆乱放而造成工期延误、二次搬运或其他损坏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对运输车辆在卸料期间的安全负责,如因司机不听从甲方现场指挥导致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5.4交收人员:产品进场前,甲方指定王德亮作为甲方代表,甲方代表签收送货单,以此作为原始结算凭据,甲方如需变更指定代表,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代表的权限仅为本合同范围内,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完成止;第六条验收标准:6.4甲方代表对乙方所供产品的品牌、品种、牌号、规格、外观质量和相关资料检查,确认无误后,在乙方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甲方在送货单上的签章仅是对产品品牌、品种、牌号、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的确认,并不免除乙方对所供产品本身的质量责任;6.5甲方应对到货产品抽取试样作有关性能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如对钢材质量有异议,应在收到钢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第七条结算支付期限7.1结算周期: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认购单、送货单、结算单,甲乙双方对上月所供产品的规格、数量、金额核对完成后签字确认,办理月结手续,若甲方对对账单中的规格、数量、金额有异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但不影响无争议部分的确认及款项支付;7.2支付周期2)进度货款:甲乙双方办妥结算/月结手续,确定应付金额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上月货款的100%;7.3支付方式: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以银行转账或支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7.4发票责任:乙方需保证并承诺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符合国家税务制度,能立即认证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乙方需按新政策执行;第八条违约责任8.5延迟付款违约责任:甲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暂停供货,逾期在30天内的(含本数),每逾期一天,甲方以应付未付的钢材数量的基数,按1.5元/吨/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30天以上,甲方按2元/吨/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和违约金为止;8.9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南方公司向工程公司交付钢材后,双方签订了两份《广州增城区实验中学改扩建项目钢筋结算单》。第一份结算单载明:供货单位为南方公司,购货单位为工程公司;第一期到货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2日,合计829.041吨,含税金额3436052.26元;第二期到货日期为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28日,合计743.961吨,含税金额3085297元;第三期到货日期为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17日,合计436.650吨,含税金额1830238.08元。第二份结算单载明:供货单位为南方公司,购货单位为工程公司,到货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1月7日,合计1139.92吨,含税金额4813291.51元。上述货款共计13164878.85元。
南方公司在2020年10月26日开具的9张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0年11月23日开具的5张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记载,销售方均为南方公司,购买方为工程公司,备注:项目名称:增城区实验中学改扩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地点: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瑶田村新围校前南街10号,其中9张发票价税合计分别为:1102860.25元、964094.12元、863614.59元、1014200.98元,1034394.48元、991186.92元、977290元、706385.36元、697560.64元,5张发票价税合计分别为:839655.45元、1127037.58元、868005.38元、1126960.9元、851632.2元。上述发票共计13164878.85元。
工程公司在2020年12月8日、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30日、分别通过其建设银行尾号为1670的账号向南方公司转账6351587.34元、2813291.51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共计12164878.85元。
南方公司对主张的违约金,提供自制的《湖北南方大集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增城小学项目应收本息计算明细》载明:1、应收金额6351587.34元,应回款日期2020年11月1日,起息日期2020年11月2日,逾期金额6351587.34元,吨位1528.39,止息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计息天数37天,每吨每天加息2元,逾期违约金113100.86元;2、应收金额2000000元,应回款日期2020年11月1日,起息日期2020年11月2日,吨位481.26元,止息日期为2020年12月24日,计息天数53天,每吨每天计息2元,逾期违约金51013.77元,上述第1、2项结算金额共计为8351587.34元,结算重量共计2009.65元。3、应收金额813291.51元,应回款日期2020年11月29日,起息日期2020年11月30日,逾期金额813291.51元元,吨位192.61,止息日期为2020年12月24日,计息天数25天,每吨每天加息1.5元,逾期违约金7222.88元;4、应收金额1000000元,应回款日期2020年11月29日,起息日期2020年11月30日,吨位236.83元,止息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计息天数61天,每吨每天计息2元,逾期违约金28893.02元;5、应收金额1000000元,应回款日期2020年11月29日,起息日期2020年11月30日,吨位236.83元,止息日期为2021年6月4日,计息天数187天,每吨每天计息2元,逾期违约金88573.67元;6、应收金额1000000元,应回款日期2020年11月29日,起息日期2020年11月30日,吨位236.83元,止息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计息天数213天,每吨每天计息2元,逾期违约金100888.73元;7、应收金额1000000元,应回款日期2020年11月29日,起息日期2020年11月30日,吨位236.83元,止息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计息天数397天,每吨每天计息2元,逾期违约金188041.43元,应收未收货款1000000元。上述第3-7项结算金额共计为4813292.51元,结算重量共计1139.92元,上述第1-7项结算金额及应收金额合计均为13164878.55元,逾期违约金共计577734.36元,应收未收货款合计1000000元。
南方公司提供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其在本案申请保全支出了保险费1600元,发票载明:购买方为南方公司,销售方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开票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价税合计1600元。
庭审中:南方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二项违约金是以整个交易的货款作为基数,应付未付的钢材数量以其提供的应收本息计算明细为准,按合同约定确认结算金额,由南方公司开票之日七日内为应付款日,工程公司未按约付款之日作为起息日期,工程公司实际付款日期作为止息日期。双方均确认未在每月结算。因双方签订的结算单没有注明结算日期,对此南方公司述称,因为结算后才开发票,按南方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在2020年12月,第一次结算应该在2020年9月,合同也约定从开票时间七日内要付款,如果有结算日期,计算违约金的时间会更早,因为结算没有写时间,所以违约金的时间按南方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确定,另南方公司有向工程公司交付发票,但工程公司不签收。双方确认工程公司的已付款先抵扣交易在先的货款。
本院认为,工程公司向南方公司采购钢材,有《钢材购销合同》、结算单等证据为证,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南方公司提供的结算单,工程公司向南方公司采购钢材的价值共计13164878.85元。工程公司作为买受人,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南方公司主张工程公司仍欠付货款1000000元,对此工程公司并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工程公司的付款以南方公司开具发票为条件,同时又约定每月付款的期限,该约定存在冲突,属约定不明。根据南方公司提供的发票,其实际也并未按月交易开具发票,为此南方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每月的付款日期计付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自2020年8月交易至2020年11月,进行了两次结算,也并非按一月一结,与合同约定不符,在合同既约定付款条件又约定时间存在冲突致约定不明情况下,结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结算方式,应视为双方同意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双方也未就付款时间达成补充协议。据此,除涉案货款1000000元外,对南方公司主张双方2020年其他交易已由工程公司清偿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确认,工程公司尚欠的1000000元属第二次结算及南方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开具的发票上的货款,在第二次结算时已确定,自第二次结算之日起工程公司应支付给南方公司。但南方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第二次结算的日期,根据南方公司关于先结算后开票,货款自其开具发票之日七日内支付,第二次结算的货款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违约金的主张,本院酌定对尚欠的1000000元工程公司应自2020年11月30日计付违约金给南方公司。南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实际是货款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可按2020年11月30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保险费的问题。南方公司申请诉讼保全,依照法律规定应提供担保,其主张因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支出的保险费,是其履行相应的义务发生的费用,南方公司主张工程公司承担保险费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南方大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11月30日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货款1000000元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南方大集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9.80元、保全费5000元共14499.8元,由原告湖北南方大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926.2元,被告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杨仕杰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