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方大集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南方大集实业有限公司慈惠分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185号
原告:***,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汉洪,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南方大集实业有限公司慈惠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办事处惠安大道768号-2栋-3层(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Y2XW5W。
负责人:付树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渊,湖北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康,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第三人:陈倩,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南方大集实业有限公司慈惠分公
司、刘康,第三人陈倩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鄂280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湖北南方大集实业有限公司慈惠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鄂28民终2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56元,减半收取12228元,免收9228元,只收取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广君
人民陪审员  熊万明
人民陪审员  刘秀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香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