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397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舟。
上诉人云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02民初2364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二、原审法院错误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不否认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同》的事实,但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该合同,上诉人的诉请求也没有因为履行合同后需要对施工后进行确权的争议,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纠纷。因此,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行政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