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塔浩福自动化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霍塔浩福自动化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8589号之二
原告:歌思(天津)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翠亨路馨凯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万云生,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58708546K
被告:上海***福自动化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远航路****办公室/div>
法定代表人:励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160668X0
原告歌思(天津)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原告歌思(天津)低温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海***福自动化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4107.69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上海***福自动化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4107.6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志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