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北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兆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英雄路**

法定代表人:杨勤荣,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建筑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治市政府)确认公告行为无效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0)晋行终224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兆盛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非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在侦查终结后,临汾市公安局的托管请求已自动失效,应由检察机关作出是否申请托管的决定,临汾市公安局的托管理由也与上述《意见》第12条规定的托管前提不符。因此,临汾市公安局的托管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长治市政府未对临汾市公安局的托管请求依法严格审查即公告废止印章,该公告废止印章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即裁定驳回兆盛建筑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存在拒绝提供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兆盛建筑公司提交的代理意见及调取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申请未予以回应等情况,属于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提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意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文件,可以在处理案件时适用。临汾市公安局在《关于请长治市人民政府对兆盛公司进行托管的函》中明确,兆盛建筑公司系其正在侦办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其根据上述《意见》第12条的规定申请长治市政府托管该公司。长治市政府系根据上述《意见》第12条规定接受临汾市公安局的申请托管兆盛建筑公司并公告废止该公司印章,该公告废止印章行为并非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该行为作出的依据亦非政府所享有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法律法规。因此,该公告废止印章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认定应当驳回兆盛建筑公司的起诉,并无错误。在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对兆盛建筑公司的代理意见及调取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申请是否予以回应等情况,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综上,兆盛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丁燕鹏

书记员陈博